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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龄童鱼塘溺亡父母索赔37万法院判赔36

2020-04-27 01:48:03

六龄童鱼塘溺亡 父母索赔37万 法院判赔3.6万元

佛山讯 吴振山通讯员刘宇靖报导:6岁男童和小火伴在顽耍时不慎掉落鱼塘,不幸溺亡。陷入悲痛中的父母,将鱼塘所在的禅城区南庄镇湖涌村东头村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东头村经济合作社)告上法庭,要求索赔约37万元。东头村经济合作社是否应当为此担责?禅城法院近日审结该案,作出判决。

案情

男童掉落鱼塘溺亡

2015年8月16日中午13时半,6岁的小荣、3岁的小国以及多名小伙伴来到了南庄镇湖涌村东头村民小组村口的鱼塘边玩耍,当时并无成年人陪伴。当日下午,两位小孩的家长因找不到孩子,因而向警方报警。不幸的是,小荣和小国从鱼塘中被打捞起,经抢救无效死亡。后经查明,二人系因玩耍时不慎掉落鱼塘中溺亡。

据访问,东头村经济合作社是该鱼塘的管理者和所有者。相干负责人介绍,鱼塘四周均有高约一米的护栏。而在鱼塘四周则开设了多个有水泥梯级延伸至鱼塘水面的缺口以便村民取水使用,缺口并未设置门禁设施。

在庭审中,东头村经济合作社向法庭提交了鱼塘现场的照片,证明涉案的鱼塘四周有清晰的警示标志,内容为鱼塘水深,制止在塘边戏嬉、游泳,如产生意外事故,后果自负。但对于这1说法,小荣的父母称,照片上的警示乃事后所补,在案发时护栏并不完全。

事发后,小荣的父母以东头村经济合作社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而提起诉讼,索赔死亡赔偿金、精神伤害抚慰金等共约37万元。

焦点鱼塘管理者是否担责?

原告小荣的父母认为,平日居民多会到鱼塘这片地方开展户外活动,而鱼塘的围蔽防护其实不完全,致使悲剧产生。同村其他的鱼塘都可以看到缺口用铁丝围起来了。原告在庭审中指出,事发鱼塘的缺口却并没有围蔽,这是被告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主要表现之一。

被告东头村经济合作社的代理人认为,小荣溺亡的应归咎于原告没有尽到相应的监护义务。小荣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正是由于其父母监管的缺位,导致小荣掉入鱼塘溺亡的悲剧产生。

近日,禅城法院公开审理该案。就原、被告的问题,禅城法院认为,小荣年龄尚不满7岁,为未成年人,原告作为其监护人,依法应当履行监护职责。小荣的父母没有尽到监护职责,致使意外的产生,应对此意外事件承担主要,对由此而产生的损失应承当95%的。而被告东头村经济合作社作为事发鱼塘的所有人和管理者虽做了部分防护措施,但在鱼塘的缺口未设置必要的门禁,致使鱼塘仍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因此,应对此意外事件承担次要,对由此而产生的损失应承当5%的。

最后,法院一审判决被告禅城区南庄镇湖涌村东头经济合作社向小荣父母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伤害抚慰金等总计36931.45元。目前

,案件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业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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